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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傳)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相關條款詳析(一)

發(fā)布時間:2018-03-20     瀏覽量:4321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相關條款詳析(一)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新《反法》”)針對近年來市場中出現新的競爭行為和競爭問題,吸收了司法中的一些探索經驗,考慮了相鄰法律的立法情況,更清晰地界定了《反法》的調整范圍,更明確可行地規(guī)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新《反法》也勢必會對企業(yè)經營和司法實踐產生重大影響。

《反法》與知識產權法有密切聯系,其中的混淆行為、商業(yè)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內容,這次也有不同程度的修改。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也有較大變化。

一、混淆行為

《反法》

《反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yè)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yè)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新《反法》第六條混淆行為變化較大??傮w上看新《反法》更加強調誤認要件,并擴大了受保護的商業(yè)標識的范圍,將以前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域名等互聯網商業(yè)標識也納入了第六條的范疇中。具體包括:

第一,“引人誤認”成為混淆行為的核心判斷標準。新法將“引人誤認”作為各類混淆行為的共同要件??梢?,從立法者的角度,混淆行為的最核心標準即為“引人誤認”,這也與司法實踐和理論一致?!耙苏`認”與“使購買者誤認”不同,側重于“混淆可能性”,而不強調實際誤認。舊《反法》中規(guī)定的“使購買者誤認”文義中包含實際誤認的要求。而“引人誤認”則與 《商標法》中的“容易導致混淆”相銜接,更強調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第二,新《反法》擴大了誤認的范圍。舊《反法》中的“誤認”僅針對于商品的來源,即“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或他人的商品)”。而根據新《反法》,引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也屬于“引人誤認”的范疇。在實踐中,侵權商品往往會在價格、檔次和目標消費群體方面與權利人的商品有較大不同 ,消費者可能不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但是會認為侵權商品生產者與權利人有某種許可或合作關系,例如,認為是權利人品牌的中低端副牌。新《反法》明確這種誤認也可能構成《反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新法在商業(yè)標識混淆行為中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取代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首先,修訂改變了舊法中模糊地帶。舊法的規(guī)定存在是要求商品本身知名,還是要求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知名的疑問。司法實踐中則長期將舊法規(guī)定理解為兩個要件,即要求商品需為知名商品,同時要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需為知名商品特有。而新法則明確要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規(guī)定更為清晰合理,也與《商標法》統一了表述,使法律的體系更嚴整。但是,“一定影響”也是一個具有彈性的概念,“一定影響”的具體標準不清晰?!渡虡朔ā返谌l中也有“一定影響”的表述,新《反法》中的“一定影響”標準是否與《商標法》一致?“一定影響”對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要求是否低于“知名商品”?這些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從修訂草案中對于該條的反復可以推測,立法者有意降低對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要求,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一定影響”與“知名商品”沒有區(qū)別。因此,對于“一定影響”的理解有待于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此外,新《反法》還刪除了“特有”的要求,但這不意味著新《反法》不再要求顯著性。第六條第一項本質上保護的是未注冊商標。無論是否注冊,商標的本質屬性都是顯著性,沒有顯著性就無法實現商標的識別功能。沒有明確規(guī)定特有可能是立法者認為“一定影響”和“引人誤認”兩個要件中已經包含了顯著性的要求。因此,在適用第六條第一項時,還是需要對顯著性進行舉證和說理。

第四,明確企業(yè)或組織的字號、簡稱,自然人的筆名、藝名、譯名等也受《反法》保護。

第五,將網絡混淆行為納入新《反法》。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域名、網頁、網站名稱等網絡標識對經營者商譽的影響越來越大,實踐中,也出現了假冒他人域名、網頁、網站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這一現象,此次修法將網絡混淆行為納入了新《反法》,以加強在網絡環(huán)境中商業(yè)標識的保護。 

第六,增加了兜底條款以應對市場競爭中可能出現的其他類型混淆行為。司法實踐中已經涉及到其他起未注冊商標作用的標識保護問題,如商品形狀(如“晨光筆”案)、具有標識意義的廣告語(“怕上火喝王老吉”案)等。這些競爭行為都可以納入兜底條款的范疇。對于可能造成混淆結果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直接適用第六條的兜底條款,而無須適用原則性的第二條,也無需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擴大解釋。

第七,法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新《反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最高300萬的法定賠償額,與《商標法》一致。在行政責任方面,新《反法》規(guī)定了最高達非法經營額五倍的罰款,與舊《反法》相比,大幅提高了罰款金額。同時規(guī)定“經營者登記的企業(yè)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yè)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币欢ǔ潭壬辖鉀Q了企業(yè)名稱混淆案件中執(zhí)行難的問題,同時也增加了冒用企業(yè)名稱的違法成本。

(未完待續(xù),來源:金杜律師事務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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